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柯旻妤
被 告 加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用電戶,申請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及183號1樓處用電(電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詎其積欠民國108年2月、4月之電費計
新臺幣(下同)124,808元,迭催未理之事實,業據提出電
費收據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