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林金源 非訟代理人 陳蕙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㈡具狀表明本件相對人許**之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所。㈢補正債務人蕾莎產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蔡華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具狀就借款新臺幣270萬元部分,陳明債務人之違約日期(亦即繳息至何時)。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里鎮○○里段│五十甲│285-6││111│全部│許**│└──┴───┴────┴────┴────┴────────┴─┴─────────┴──────┴──────┘┌────────────────────────────────────────────────────────────────┐│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14│民族一街9號│埔里段五十甲小│住宅、人行道、│一層:37.63、二││全部│許**││││││段285-6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層:52.96、騎樓││││││││││2層│:15.2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