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原告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原告 李漢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