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告 林臻民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豪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