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妙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黃妙如向 黃喬松 借款之相關釋明(如借據、支票、本票,依狀附匯款申請書所示匯款人為 林君容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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