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97號、108年度他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玖壹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接獲通報後,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傳思文旅地下室箱子內,扣得不詳之人所遺留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195公克)無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30056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因未能查得犯罪行為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他字第3421號案件予以簽結,是扣案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19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詳108年度他字第3421號卷第105頁),是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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