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2至9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09年11月2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年)、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8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加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計算式:8年+5月=8年5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5日100年1月9日100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185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83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830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6日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299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4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711號。(109.11.21至117.9.19)(羈押62日)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2月6日100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4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711號。(109.11.21至117.9.19)(羈押62日)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7日100年2月9日20時6分通話後之數日某時許100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65、6647、6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4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711號。(109.11.21至117.9.19)(羈押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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