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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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債權人勞基全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天 債務人 魏鈺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二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新台幣(下同) 陸拾 陸萬元之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證據,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十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一百年五月十日提出之釋明文件,僅能釋明請求報酬及未依約給付違約金計算方式,惟該報酬及違約金之計算均以債務人之理賠金為基準,債權人未就債務人之理賠金額提出釋明,故本院無從審酌本件請求陸拾陸萬元的部份是否確實無誤,故本件因釋明不足,應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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