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賴金明被告 楊忠 和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鄒芳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