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戊○○兼訴訟代理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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