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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