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參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2日先後2次涉犯竊盜罪,嗣經本院花蓮簡易庭分別判處拘役20日、20日,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1128號、第1125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