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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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均為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國際著名商標,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牟利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起,以2大箱(共200多件商品)新台幣500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所示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各式仿冒商品後,即自98年11月某日起,在雲林虎尾夜市、雲林斗六夜市、嘉義大林夜市,將購得之仿冒商品擺設在其所經營之夜市攤位上,並以每件商品30元至15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致與三麗鷗公司所生產之相同或類似產品混淆,足以損害該等公司之利益。嗣於99年3月15日晚間20時20分許,為警在嘉義大林夜市執行勤務時查獲,當場扣得仿冒之三麗鷗公司凱蒂貓手提包35個、零錢包95個、圍裙4個、袖套4個、餐具盒1個、鏡子1個、仿冒美樂蒂零錢包8個、餐具組1個、仿冒 大寶 零錢包4個、仿冒雙子星零錢包6個、仿冒大眼蛙零錢包13個、鏡子1個、仿冒大耳狗零錢包1個、鉛筆盒1個、仿冒酷洛米零錢包5個,始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三麗鷗公司之刑事陳報狀。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三麗鷗公司委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書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
(四)扣案之仿冒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於相同地點、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仿冒該等商標商品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在行為概念上,如僅實施一次行為固足以成立犯罪,縱有多次販賣,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數法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販賣仿冒商品以牟利之犯罪動機,從事攤販工作等生活狀況,其行為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合法利益,且嚴重破壞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聲,其販賣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號│專用期間│商用商品│扣案商品│├───────┼──────┼────┼────┼────┼────┤│Hellokitty│三麗鷗公司│第│至108年│商品類別│仿冒凱蒂││(凱蒂貓)││00000000│1月15日│009「錢│貓商品││││號│止│包...手│140件││││││提包...│││││││圍裙...│││││││袖夾...│││││││家庭或廚│││││││房用刀、│││││││叉匙、鏡│││││││子...化│││││││妝鏡…」││││││││││││││││├───────┼──────┼────┼────┼────┼────┤│MYMELODY│三麗鷗公司│第│至99年│商品類別│仿冒美樂││(美樂蒂)││00000000│11月15日│「錢包…│蒂商品9││││號│止│錢袋…筷│件││││││子...匙│││││││...餐刀│││││││...餐叉││││││││││││││││├───────┼──────┼────┼────┼────┼────┤│MINNANOTABO│三麗鷗公司│第│至99年12│商品類別│仿冒大寶││(大寶)││00000000│月31日止│「…錢包│商品4件││││號││」││││││││││││││││├───────┼──────┼────┼────┼────┼────┤││三麗鷗公司│第│至99年10│商品類別│仿冒雙子││LITTLETWIN││00000000│月31日止│「錢包│星商品6││STARS││號││...」│件││(雙子星)││││││├───────┼──────┼────┼────┼────┼────┤│KEROKEROKEOPI│三麗鷗公司│第│至100年││仿冒大眼││(大眼蛙)││00000000│11月30日│商品類別│蛙商品14││││號││「錢包│件││││││...」│││││││││├───────┼──────┼────┼────┼────┼────┤│CINNAMOROLL│三麗鷗公司│第│至102年││││(大耳狗)││00000000│11月15日│商品類別│仿冒大耳││││號││「錢包│狗商品2││││││..筆盒│件││││││...鉛筆│││││││盒」││├───────┼──────┼────┼────┼────┼────┤│KUROMI│三麗鷗公司│第│至108年4││││(酷洛米)││00000000│月15日│商品類別│仿冒酷洛││││號││「錢包│米商品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