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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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敬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