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債權人 吳建明 債務人 曾筠懷
林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玖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筠懷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一百年四月三十日邀同林昱宏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合計陸拾玖萬肆仟元,並開立有借貸契約共三紙,詎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