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告 張譽騰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曾柏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