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蔡睿晨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張敦威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良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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