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蔡睿晨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張敦威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良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