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HUNG(黎文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5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柒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77號被告LEVANHUNG(中文名:黎文雄,越南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78公克,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747號),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129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LEVANHUNG(黎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77、2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扣押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378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129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見110年度核交字第2134號卷第7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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