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韋尊 原告 張明珠 原告 曾梓瑄 原告 郭豊雄 原告 郭幸琪 原告 郭又仁 原告 高玉樺 原告 李巧玲 原告 陳俞蓉 原告 高張秋綿 原告 呂總填 原告 張明輝 原告 王威欽 原告 黃慶文 原告 郭憶靜 原告 謝麗玉 原告 謝魏素霞 原告 郭岳勳 原告 林惠珍 原告 黃吳枝赺 原告 黃敏郎 原告 謝勝安 原告 郭富忠 原告 徐方 阿自原告 黃郭錦治 原告 謝文義 原告 王謝美珠 原告 王銀嬌 原告 王雲爵 原告 王福泉 原告 郭謝芙蓉 原告 李中仁 原告 鄭鈞霖 原告 鄭政雄 原告 洪月娟 原告 廖慶輝 原告 張文瓊 原告 張小玉 原告 王世業 原告 柯仲輝 原告 李學仁 原告 林秀芳 原告 劉昆鴻 原告 黃靖雯 原告 陳順發 原告 施媺柔 原告 蘇徐春杏 原告 陳淑敏 原告 黃怡嘉 原告 蘇銘釧 原告 林賢美 原告 徐雯瓊 原告 李采鈴 原告 林徐明慧 原告 徐倩萍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郭謝芙蓉被告 吳采昀 (原名 吳雨靜 )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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