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由來 訴訟代理人 林俊發 原告 張秀菊 被告 鄭初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俊發原告張秀菊被告鄭初男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俊發原告張秀菊被告鄭初男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由來、張秀菊共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含喪葬費用肆拾伍萬元且已給付),餘額參佰貳拾伍萬元,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前給付貳佰萬元、104年2月28日前給付壹佰貳拾伍萬元,上開款項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張秀菊。
二、原告林由來、張秀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俊發原告張秀菊被告鄭初男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