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清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8月5日上午10時12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庭公開行103年度板簡字第780號陳清泉、 陳清義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程序時,以「混蛋」等語辱罵在場之該案原告 陳孟玄 ,足以貶損陳孟玄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孟玄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1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業據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調解書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