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46號聲請人 葉斯鴻 相對人 葉時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萬2,47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477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47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