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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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聲請人 包蓓蓓 (即被繼承人 陳清燕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陳報 之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協議分配繼承上開公司股票之權利人為 包蕾蕾 (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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