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 周健二 代理人 林燕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104年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中華日報為憑,復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普通股│1│62686││││││股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