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東西旺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李榮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5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4年9月20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展新報關有限│東西旺│台灣銀行│052047│46,960元│104年5月5日│AJ0000000││││公司 林鳳鳳 │企業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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