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股票│1│7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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