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尚奕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5號妨害名譽案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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