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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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協同清算合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訴人 陳錫銘
陳錫輝 被上訴人 洪煌添
黃卯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協同合夥清算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8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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