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 魏戴燕鳳
戴烱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周三仁
趙芷馨 被告 張培濤
陳茂松 陳麗華 張福全 陳文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 戴炯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戴烱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