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城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祉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祉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40條
第1項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
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
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至兩岸條例施行
細則第55條則規定:「本條例第40條所稱有關法令,指商品
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藥事法、
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係指大陸地區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物品之「檢驗、檢疫、管理、關稅
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之通關程序,並未將商標法排除在
兩岸條例第40條第1項所稱「有關法令」適用範圍之外。且
兩岸條例係在國家統一前,基於兩岸現實政治情勢考量,為
確保臺灣地區人民之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兩岸人民之往來
,並處理相關衍生法律事件之基本法律。另參酌自大陸地區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非原藥廠生產製造之藥品進入臺灣地區,
應構成藥事法第82條規定之「輸入」禁藥罪之同一法理,故
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亦應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
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再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俱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附表所示商標
權人法商 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漠視法律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造成商標權人
受有損害,進而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
誠屬不當,本院實應重斷之。惟姑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且已賠償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並均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收據、刑事陳報狀、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存卷可佐。末兼衡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
品之期間、扣得仿冒商品之數量、價值以及對商標權人所造
成之損害程度,暨被告自承職業為商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為勉持等生活狀況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又被告業已賠
償商標權人損失並達成和解,且檢察官亦請求本院給予被告
緩刑之宣告,足徵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經此
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肆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俱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本案係依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商標權人│
││名稱及數量││
├──┼──────┼───────┤
│⒈│LV小皮夾5件│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
├──┼──────┼───────┤
│⒉│LV長皮夾2件│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
├──┼──────┼───────┤
│⒊│GUCCI長皮夾│義大利商固喜歡│
││1件│固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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