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醫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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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醫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唐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