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甲乙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雪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