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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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及製作正本日期「108年6月19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6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