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訴人即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雄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