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金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求金額第一項「相對人 張愛國 應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