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9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9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秋如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五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余吉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余吉祥
           法 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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