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10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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