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2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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