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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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梁志義 上列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3127號、第91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梁志義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其聲請不合法,本院自亦毋庸審究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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