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陳金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 顏淑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即被上訴人顏淑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