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寶承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財寶 訴訟代理人 許家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受款人1寶承五金有限公司許財寶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8年9月6日3,800元FA0000000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