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明廣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   告  黃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竹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被告亦陳稱:現居地為新竹市,並以該址為住所等語。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裁定如主文。至原告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為
新北市汐止區,惟本院先前寄送至上開處所之辯論通知書,
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經郵務機
關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被告顯無長住於上開處所之事實,並不足採。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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