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送達代收人 王建勝 右聲請人因被告長興公司等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扣押之車輛(一九九七年份大營貨車、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0000000),前為隆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擔保其債務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抵押權於聲請人,雙方並約定分期款有任何一期未付,聲請人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並取回實施抵押權,此項契約並經監署機關辦理設定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八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即未依約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並以契約載明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請求將扣押之車輛逕為強制執行,交由聲請人以實施抵押權云云。
二、經查聲請聲請交予其實施抵押權之fg─二二五號營業大貨車,係本案被告甲○○所有,用以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四處傾倒,為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用,並經本院判決沒收在案,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交還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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