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Procter法定代理人LinaD.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原住台北市○○路○○○號二樓(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件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自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