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曼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56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他字第300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曼莉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20日以111年度簡字第565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緩刑2年,於111年7月19日確定(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3月20日復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判決處罰金3,000元,於111年9月5日確定(下稱後案)。經核受刑人於前案仍在法院審理中,仍無視法規範之存在,另行起意於111年3月20日再犯後案之竊盜罪,足認前案並非一時失慮所為之偶發性、初犯性犯罪,且後案偵查終結日在前案判決日之後,前案緩刑宣告不及審酌後案犯行之情事,應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前刑法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過於嚴苛,因而移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亦即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之前案,經本院於111年6月20日以111年度簡字第
565號判決處罰金4,000元,緩刑2年,並於111年7月19日確定。復於緩刑期前之111年3月20日故意再犯後案,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判決處罰金3,000元,緩刑2年,於111年9月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罰金3,000元宣告確定之情。
㈡受刑人所犯前案及後案所侵害之法益同屬對他人財產權之侵
害,法規範違反之情節相似,又前案係於110年8月13日所為,而於111年6月20日始經本院判決,已如前述。而後案之行為時間則係於111年3月20日,於111年6月23日經檢察官偵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證後案係在前案判決前所犯,受刑人於後案之行為當時,實無以預知前案犯行得獲判緩刑之寬典,自難謂前案緩刑宣告對受刑人確實有難收預期效果之情事。又觀諸前、後兩案之判決內容,顯然於量刑時,均已審酌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對犯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且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情,有意給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因而從輕量刑,並均給予緩刑之宣告。審酌前、後兩案既已審酌犯罪情節,猶認宜給予緩刑宣告,可見均認受刑人所犯尚非重大之犯罪、法益侵害非鉅、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及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均非重大。又受刑人經宣告緩刑後,迄今查無其他犯罪紀錄,依前開說明,應認受刑人前開所宣告之緩刑仍足資警惕,難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時,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職是,本院依目前卷內資料,尚難因受刑人有後案之犯罪行為,即認有非予撤銷緩刑再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狀。此外,聲請人復無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受刑人有何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考及前揭裁量撤銷主義立法本旨之說明,且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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