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債權人辛○○債權人庚○○
巷2號債權人甲○○
樓之1債權人丁○○
之31債權人戊○○
5樓之債權人丙○○
5樓之債權人寅○○
號債權人子○○
號10債權人壬○○
段91債權人丑○○
3號債權人癸○○債權人乙○○
巷28債權人己○○
之1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
㈡補債務人飛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補債權人係債務人員工之證明。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13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12,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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