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榮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因96年建字第7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陸拾柒萬貳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