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455號聲請人甲○○即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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