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5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立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30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約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
19.7%計算之利息。截至95年11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以下同)224,445元,及其中本金201,165元未按期繳付。
(二)被告另於93年4月12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5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其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利息,又依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5年11月7日止帳款尚餘248,047元,及其中本金222,247元未按期繳付。
(三)被告又於94年4月18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21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約定分36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其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利息,又依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5年11月7日止帳款尚餘187,473元,及其中本金170,737元未按期繳付。詎被告至95年11月7日止,帳款尚餘659,965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金額為224,445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為435,520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專案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暨申請書、約定條款各1件、信用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2件、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1件等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非經公示送達而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為自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來,嗣再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而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改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核准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在卷可稽,依法自已概括承受上開二家銀行之權利義務,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
編號
1Master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匯通銀行)
核卡日:90/11/30
2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核卡日:93/04/12
3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核卡日:9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