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進堂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九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以下同)七十九年八月間起在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任職,於八十七年一月間起在該社總社負責辦理該信用合作社受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委託該分行再輾轉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委託承辦代收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及解繳業務,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明知依台灣省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辦法第十條規定:縣市稅捐稽徵處實施電子計算機統一劃解稅款作業者,縣市代收稅款處應於每星期一將上星期所收各項稅款一律繳入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惟甲○○因先前借予他人金錢,他人未能償還及投資股票失利等因素致其急需資金週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七月底止,利用其承辦代收、彙整其他分社代收稅款及解繳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公庫業務之機會,連續以隱匿稅款之方式,未按時依規定以前開方式將所經收之稅款,繳入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而將其中所持有部分公有財物之稅款合計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四萬二千二百二十四元(所侵占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納稅稅別、繳稅期限、原繳收日期、稅款金額及原收款人均詳如附表所示)侵占入己,供己週轉。甲○○於挪用上開稅款後,為防事發,並分別於納稅期限屆滿前,再以後期經收之稅款以墊還前期挪用之款項(其充墊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甲○○為達其挪用稅款之目的,明知所收稅款與所陳報繳納之稅款金額不符之事實事項,竟復基於概括之犯意,在上開期間內,於其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辦公室連續多次製作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稅款交付表及台中縣(地方稅)公庫代收各項非國稅日報表之文書上,進而行使前開文件陳由不知情之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核章後再報予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以短報應解繳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之數額,並延期報繳代收稅款,且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其上開辦公室於如附表所示稅款之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稅款繳款書存查聯及報核聯上重蓋或加蓋不實日期之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收稅之章(其加蓋或重蓋之日期詳如附表補蓋收稅章日期欄所示)而變造該等公文書之收款日期俾將報核聯併同上開台中縣(地方稅)公庫代收各項非國稅日報表送台中縣稅捐處以辦理解繳業務,足以生損害於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台灣銀行豐原分行管理稅款實收金額之正確性及納稅義務人 謝芳蘭 等人。迄八十七年八月初,甲○○因職務調動,始無法繼續挪用稅款,合計尚有一百二十五萬元稅款無法墊償歸還。嗣因台中縣稅捐稽徵處發現納稅義務人 張葆蓮 、 張孟津 已向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繳納之三筆土地增值稅,未於期限內解繳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公庫,經函催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始發現上情,乃由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政風室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下簡稱台中縣調查站)偵辦。迨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甲○○知悉有關單位調查本案,遂自動籌資將尚欠侵占款項一百二十五萬元全數償還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解繳台中縣稅捐稽徵處。
二、案經台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上訴人)對於右揭事實,除辯稱:渠係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之職員,而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係受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委託代收稅款,並非直接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之委託收款,故渠顯然不是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自不能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又渠是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台中縣調查站說明上情,實已合乎自首之要件等語外,餘皆坦承不諱。惟查:㈠前開事實業迭經證人 林水寶 (台中縣稅捐稽徵處電子作業科股長)、 羅武郎 (台中縣稅捐稽徵處稅務員)、張孟津(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等人分別於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時或原審法院審理中証述明確(見偵卷第四頁、十八頁、八十七頁、一三六頁反面、一三七頁正、反面;原審卷第二十二頁正、反面),並有台灣省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辦法一份、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多紙、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稅款交付表五十八紙及台中縣(地方稅)公庫代收各項非國稅日報表三十紙、台中縣稅捐處土地增值稅催繳清冊一份、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八七中縣稅電字第八七○三一六五一號函一份、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政風室八十七年十月七日中縣稅政室密字第○五四號函、八十七年十月八日中縣稅政室密字第○五六號書函各一份等影本在卷足憑(見偵卷第七頁、八頁、九頁、三十四頁至八十三頁、九十一頁、九十六頁、九十八頁、一○二頁至一三三頁;原審卷第四十八頁至一○六頁)。㈡本件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係依據台中縣政府依法所發布之「台中縣政府規則」委託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代為收納稅款,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再依規定委託上訴人所屬之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代為收納稅款,此有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八中縣稅電字第八八一五八七二七號函、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中縣豐信字第二六號函及所附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委託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代收各項稅款契約書在卷可查(見最高法院卷第十三頁;本院上更㈠卷第一○一頁、一○二頁),且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不以直接與公務機關簽訂委託契約之人員為限,此觀該條係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非規定「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自明。故受託處理公務之人員再與他人訂約,將其所受託之公務,再委託該他人辦理,該間接受託之人員於辦理該項公務與原來之公務員有同一權限時,即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不能因係間接委託之故,將原來委託承辦之公務,認為非受託之公務,而視為業務(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五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該判決全文刊載於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十卷第三期)。又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輾轉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委託代收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款,所代收稅款自屬公有財物,且係受委託承辦之公務。上訴人為該合作社之職員承辦是項公務,應屬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公務之人。縱該信用合作社與台灣銀行豐原分行間簽訂有委託代收稅款之民事契約,亦屬承辦公務之委託,非僅為單純之民事上委任關係(本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六號刑事判決發回意旨參照)。㈢台中縣調查站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及同月八日分別接獲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政風室中縣稅政室密字第○五四及○五六號函稱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經辦代收稅款業務涉有連續更正收款日期或未繳庫情事後,即與該室聯繫,並參核相關附件,獲悉承辦人員甲○○有利用經辦代收稅款之機會,連續侵占稅款之嫌,台中縣調查站乃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簽辦貪凟案件線索資料報備表敘明上情,於同月九日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列案偵查,嗣後台中縣調查站除側密向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了解,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訪談證人林水寶、羅武郎取證,研判認該社代收稅款承辦人涉嫌重大,上訴人於同月二十六日始向台中縣調查站投案自白說明其犯行等情,有台中縣調查站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八)豐肅字第一一七號函、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豐肅字第○一八號函及所附受理貪凟案件線索資料報備表影本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四十三頁,本院上更㈠卷第二十九頁至三十一頁),故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動向台中縣調查站說明案情時(見偵卷第二十九頁),有權偵查犯罪之機關即已知其涉有侵占稅款之嫌,故本件上訴人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甚明,併此敘明。綜上所述,上訴人所辯無非避重就輕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上訴人係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職員,負責辦理該信用合作社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輾轉委託承辦代收土地增值稅、契約等稅費及解繳業務,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將職務上所持有之代收稅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加以侵占入己,核上訴人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罪。上訴人雖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但其仍非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公務員,但其既係台中縣豐原信用合作社之職員,有辦理該信用合作輾轉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代收土地增值稅、契約等稅費及解繳等業務,自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所收稅款與所陳報繳稅之金額不符之不實事項而連續製作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稅款交付表及台中縣(地方稅)公庫代收各項非國稅日報表之文書,進而行使前開文件陳由不知情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核章報予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台灣銀行豐原分行,足以生損害於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台灣銀行豐原分行管理稅款實收金額之正確性及如附表納稅人欄所示之納稅義務人謝芳蘭等人,核其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認上訴人本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上訴人行使之高度行為應吸收低度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而不再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上訴人為挪用而延期報繳稅款,於其自行製作或分社轉報(分社職員 李青蕙 、 蕭雅仁 等人製作)之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契稅稅款繳款書公文書之存查聯及報備聯上「重蓋」不實日期之該合作社收稅之日期戳,變造該等稅款繳款書公文書所載之收款日期,並持以向台中縣稅捐稽徵處行使,核其本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上訴人變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上訴人先後多次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行,皆時間緊接,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上訴人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又上訴人所犯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及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一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亦應從一重之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是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起訴法條雖未言及上訴人犯有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但其起訴事實既有敘及,且上訴人此部分犯行與其經起訴併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再上訴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偵卷第三十一頁),並有台中縣調查站刑事案移送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二頁),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予上訴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係受台灣銀行豐原分行委託承辦代收土地增值稅、契約等稅費及解繳業務,已如前述,原判決竟認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係受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委託承辦上述業務,自與卷內資料所示證據不合。㈡上訴人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公務員,其明知所收稅款與所陳報繳稅之金額不符之不實事項而製作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稅款交付表及台中縣(地方稅)公庫代收各項非國稅日報表之文書上,進而行使前開文件陳由不知情之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總社核章報予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台灣銀行豐原分行,應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判決却認上訴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未當。㈢原審就上訴人於台中縣稅捐稽徵處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稅款繳款書存查聯及報核聯上重蓋或加蓋不實日期之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收稅之日期戳,以變造該等稅款繳款書公文書所載之收款日期,並持以行使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部分,漏未併予審判,並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謂:渠並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罪,且渠係自首云云,雖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上訴人前無犯罪前科(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素行良好,且其因資金困難而連續侵占代收稅款週轉,其行為固屬不當,惟上訴人事後於繳款期限前即以後期經收款項補足前期挪用款項,並已償還所有之侵占款項,所生危害非鉅,且其犯後大致已坦承犯行,頗為悔悟,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以示懲儆。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固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之財物,應予追繳,然該條之規定係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五號判例要旨參照),而上訴人已全部償還所侵占之稅款,自無庸再諭知追繳、發還該所得之財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七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王德麟法官吳信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A附表:
┌────┬─────┬────┬─────┬───────┬───┬────┬────┐│納稅人│納稅稅別│繳稅期限│原繳收日期│補蓋收稅章日期│滯納金│稅款金額│原收款人│├────┼─────┼────┼─────┼───────┼───┼────┼────┤│謝芳蘭│土地增值稅│87.03.24│87.02.19│87.03.04││35,137│李青蕙│├────┼─────┼────┼─────┼───────┼───┼────┼────┤│綸泰公司│契稅│87.03.28│87.02.27│87.03.04││119,475│李青蕙│├────┼─────┼────┼─────┼───────┼───┼────┼────┤│ 黃蘇招治 │土地增值稅│87.03.24│87.03.05│87.03.09││14,904│甲○○│├────┼─────┼────┼─────┼───────┼───┼────┼────┤│ 賴春聲 │土地增值稅│87.03.31│87.03.07│87.03.10││8,215│李青蕙│├────┼─────┼────┼─────┼───────┼───┼────┼────┤│賴春聲│土地增值稅│87.03.31│87.03.07│87.03.10││32,184│李青蕙│├────┼─────┼────┼─────┼───────┼───┼────┼────┤│ 羅勝輝 │契稅│87.04.03│87.03.07│87.03.10││29,152│李青蕙│├────┼─────┼────┼─────┼───────┼───┼────┼────┤│億倍公司│契稅│87.04.14│87.03.19│87.04.07││119,460│甲○○│├────┼─────┼────┼─────┼───────┼───┼────┼────┤│億倍公司│契稅│87.04.14│87.03.19│87.04.13││99,547│甲○○│├────┼─────┼────┼─────┼───────┼───┼────┼────┤│ 張徐月珠 │土地增值稅│87.04.30│87.03.27│87.04.16││32,106│甲○○│├────┼─────┼────┼─────┼───────┼───┼────┼────┤│ 陳燕雪 │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4│87.04.29││6,171│甲○○│├────┼─────┼────┼─────┼───────┼───┼────┼────┤│陳燕雪│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4│87.04.29││1,516│甲○○│├────┼─────┼────┼─────┼───────┼───┼────┼────┤│陳燕雪│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4│87.04.29││3,034│甲○○│├────┼─────┼────┼─────┼───────┼───┼────┼────┤│陳燕雪│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4│87.04.29││15,535│甲○○│├────┼─────┼────┼─────┼───────┼───┼────┼────┤│陳燕雪│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4│87.04.29││2,653│甲○○│├────┼─────┼────┼─────┼───────┼───┼────┼────┤│ 王世明 │土地增值稅│87.05.12│87.04.15│87.05.05││76,538│李青蕙│├────┼─────┼────┼─────┼───────┼───┼────┼────┤│ 林炳坤 │契稅│87.05.29│87.04.23│87.05.22││14,887│蕭雅仁│├────┼─────┼────┼─────┼───────┼───┼────┼────┤│ 林合棟 │契稅│87.05.19│87.04.28│87.05.18││119,917│甲○○│├────┼─────┼────┼─────┼───────┼───┼────┼────┤│ 羅財耀 │土地增值稅│87.06.02│87.04.28│87.05.19││36,666│蕭雅仁│├────┼─────┼────┼─────┼───────┼───┼────┼────┤│ 廖呈祥 │契稅│87.05.26│87.05.05│87.05.22││26,265│甲○○│├────┼─────┼────┼─────┼───────┼───┼────┼────┤│ 蘇鈺媛 │契稅│87.06.03│87.05.16│87.05.25││41,370│蕭雅仁│├────┼─────┼────┼─────┼───────┼───┼────┼────┤│ 鄭清江 │土地增值稅│87.06.19│87.05.18│87.06.06││198,310│甲○○│├────┼─────┼────┼─────┼───────┼───┼────┼────┤│ 謝茂村 │土地增值稅│87.06.30│87.06.02│87.06.06││177,095│甲○○│├────┼─────┼────┼─────┼───────┼───┼────┼────┤│ 林益成 │契稅│87.06.28│87.06.02│87.06.06││61,297│蕭雅仁│├────┼─────┼────┼─────┼───────┼───┼────┼────┤│賴春聲│土地增值稅│87.06.19│87.06.│87.06.05││46,038│甲○○│├────┼─────┼────┼─────┼───────┼───┼────┼────┤│ 劉明元 │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05│87.06.23││203,468│甲○○│├────┼─────┼────┼─────┼───────┼───┼────┼────┤│劉明元│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05│87.07.07││401,357│甲○○│├────┼─────┼────┼─────┼───────┼───┼────┼────┤│紀 張玉美 │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1│87.06.23││8,366│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3,228│蕭雅仁│├────┼─────┼────┼─────┼───────┼───┼────┼────┤│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631│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336│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691│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750│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750│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396│甲○○│├────┼─────┼────┼─────┼───────┼───┼────┼────┤│紀張玉美│土地增值稅│87.07.10│87.06.19│87.06.23││2,986│甲○○│├────┼─────┼────┼─────┼───────┼───┼────┼────┤│ 潘裕財 │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6.30││9,588│蕭雅仁│├────┼─────┼────┼─────┼───────┼───┼────┼────┤│潘裕財│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6.30││514│蕭雅仁│├────┼─────┼────┼─────┼───────┼───┼────┼────┤│潘裕財│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7.10││47,365│甲○○│├────┼─────┼────┼─────┼───────┼───┼────┼────┤│ 張煇煌 │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7.10││51,347│甲○○│├────┼─────┼────┼─────┼───────┼───┼────┼────┤│張煇煌│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7.10││47,389│甲○○│├────┼─────┼────┼─────┼───────┼───┼────┼────┤│張煇煌│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7.10││66,761│甲○○│├────┼─────┼────┼─────┼───────┼───┼────┼────┤│張煇煌│土地增值稅│87.07.21│87.06.22│87.07.10││57,387│甲○○│├────┼─────┼────┼─────┼───────┼───┼────┼────┤│ 李鈺常 │土地增值稅│87.07.30│87.07.06│87.07.10││235,276│甲○○│├────┼─────┼────┼─────┼───────┼───┼────┼────┤│ 李樹生 │土地增值稅│87.07.30│87.07.06│87.07.10││170,057│甲○○│├────┼─────┼────┼─────┼───────┼───┼────┼────┤│ 廖文君 │契稅│87.08.16│87.07.10│87.08.28│1,848│36,952│甲○○│├────┼─────┼────┼─────┼───────┼───┼────┼────┤│張葆蓮│土地增值稅│87.08.11│87.07.10│87.10.15││301,906│甲○○│├────┼─────┼────┼─────┼───────┼───┼────┼────┤│張葆蓮│土地增值稅│87.08.11│87.07.10│87.10.15││327,419│甲○○│├────┼─────┼────┼─────┼───────┼───┼────┼────┤│張孟津│土地增值稅│87.08.11│87.07.10│87.10.15││301,906│甲○○│├────┼─────┼────┼─────┼───────┼───┼────┼────┤│ 林秀華 │契稅│87.08.18│87.07.16│87.08.28│1,209│30,232│甲○○│├────┼─────┼────┼─────┼───────┼───┼────┼────┤│廖文君│契稅│87.08.16│87.07.13│87.08.28│285│5,697│甲○○│└────┴─────┴────┴─────┴───────┴───┴────┴────┘
合計侵占金額1,250,000總稅款3,642,224
A